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9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上訴人 鄧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105年1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389元,該裁定已於105年11月15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