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34號原告 林奕慶
張惠茹 謝映彤 國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哲民 原告鷗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毛佐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高溱岐 、 林明昌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