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48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4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14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0003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00034號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基因科技侵權行為無法想像,刺激腦部,違反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云云,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林樹埔法官侯東昇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福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