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151號原告陳○梵(真實姓名及實際住所均詳卷)被告 徐鴻瑋
李政頡 張祐誠 李凱誠
傅哲恩 王冠鈞 劉邦千 詹家陞 周尚禹
吳○嘉(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吳○嘉之父(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吳○嘉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