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42號聲請人 白綉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郭盈呈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5-NX-0230504-8111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6-NX-0296564-5118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7-NX-0363490-1119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9-NX-0398446-0169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NX-0425628-9110006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NX-0473904-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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