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15號聲請人天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顏偉林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暐帥股份有限公司蘇村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13年3月15日160,050元HK1545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