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觀石林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淨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顏偉林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林衢良玉山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9年6月15日42,000元04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