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詠善
梁耕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 梁素貞
梁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拆除地上物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萬0,178元(計算式:4萬8,018元×121平方公尺=581萬0,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