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4號聲請人 徐仲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苗栗縣○○市○○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及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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