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更㈠字第133號上訴人 唐盛輝 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 律師被上訴人 范良華 被上訴人 范良明 被上訴人 范良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鄭純惠法官袁靜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