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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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張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本票2紙,金額分別為
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35,000元,超過170,650元部分本票債
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14,350元(計算式:
250,000+35,000-170,650=114,3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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