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張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本票2紙,金額分別為
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35,000元,超過170,650元部分本票債
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14,350元(計算式:
250,000+35,000-170,650=114,3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