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莊清安
相 對 人  潘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107年度屏補字第330號),因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提出清寒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至106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附於本院107年度屏補字第330號卷為證,惟其於上開返還
不當得利之訴,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相對人有何無法律上
原因受有利益,致聲請人受損害之情,亦經調閱本院107年
度屏補字第330號卷查明無誤,則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
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準此,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
請即不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