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簡字第26號
原 告 ALAGONJOELMALIMOT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 律師
被 告 福祿貝爾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簡秋香
訴訟代理人 陳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24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