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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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張雪花
送達代收人  賴宜孜
被   告  林隆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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