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15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洪文 在
被 告 台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三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