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黃維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萬8,972元,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等而涉訟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裁判費,
是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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