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8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周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島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3萬9,1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