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02號原告 劉邦杰 被告 李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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