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2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240號債權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昶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鄒碧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號8樓之1)。
㈡請提出債務人「鄒碧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㈤提出違約金新臺幣3,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