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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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勝南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22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