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1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 邱孟 葶債務人邱 文輝 債務人 汪麗雲
一、債務人汪麗雲、 邱文輝邱孟葶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孟葶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邱文輝、汪麗雲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38,873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5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本案就學貸款應於民國(以下同)102年11月25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2年10月25日),詎債務人邱孟葶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本金38,87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另債務人邱文輝、汪麗雲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11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汪麗雲、邱│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8873│文輝、邱孟│0月25日起│││││元│葶││││└──┴───┴─────┴──────┴──────┴───────┘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汪麗雲、邱│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873│文輝、邱孟│1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葶│││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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