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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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黃詹鳳妹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 律師被告 徐碧蘭
陳來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依前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116,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
編號請求標的(苗栗縣苗栗市)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福星段田寮小段209地號土地1,1913,791元 傅金和鍾陳完妹 1/14,515,081元2文峰段312地號土地116.0541,500元 陳嬌妹陳月妹 各1/24,816,075元3文峰段451地號土地126.8341,324元陳嬌妹1/25,241,123元4文峰段451地號土地126.8341,324元陳月妹1/25文峰段448地號土地172.9540,984元陳嬌妹1/43,544,091元6文峰段448地號土地172.9540,984元陳月妹1/4合計18,116,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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