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213號債權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附設高雄市私立萃文佛恩養護院法定代理人 郭章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家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家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