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91號聲請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洪國蘭 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⑴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⑵債權讓與之通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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