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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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2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7年6月1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