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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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45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彭若晴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
丙○○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丁○○戊○○甲○○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許玉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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