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律全 間111年度金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