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勤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承食品生技有限公司間113年度建字第1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7,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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