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聲請人 郭上慈 (即 郭陳月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台端繼承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664股」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台端於110年11月10日所提出分割協議書「欣興」股份4,185股),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