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339號債權人必富邑F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國煒 債務人 嚴國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除執行費用部分不得於本件請求,經本院民國107年7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故請求執行費用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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