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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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33號原告 呂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阿嬌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英文或泰國文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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