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0000-0000兼法定代理0000-0000A人兼法定代理0000-0000B人原告與被告 王宏吉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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