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2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代理人 黃智鴻 聲請人與關係人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