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 楊湘屏 原告與被告鈺鈦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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