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有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定於民國101年2月20日下午2時58分,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洪培睿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