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1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1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1776號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柒拾參元,債務人甲○○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捌萬肆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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