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江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碧圓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應繳之裁判費;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