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2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素珠
蘇秀蓮 (原名蘇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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