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鴻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鴻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鴻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胡鴻森因犯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附表:受刑人胡鴻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 圖利 媒介性交罪│圖利容留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1日│107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1118號│107年度偵字第2616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238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861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0日│107年11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238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861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2月2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字第69號│第1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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