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456號聲請人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文明江長正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文明、江長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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