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1號原告鉅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漢隆 被告 潘憲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江彥儀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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