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3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蔣惠玲 相對人 劉國璽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中第十行關於相對人自107年3月3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7年3月13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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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