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 卓湘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永成 、 李奇恩 、 楊慶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