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34號原告 洪禎懌 被告 李文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01、3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廖慧娟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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