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6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 被告 林隆軒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58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以112年度補字第92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6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23-27頁)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