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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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原告甲○○住○○市○○區○○街00號12樓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被告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丁○○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後雖就分割被繼承人丁○○所留之遺產範圍為變更,然因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形成訴權,且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是原告僅係就遺產之範圍所為之陳述不同,其訴訟標的仍屬相同,亦即請求就被繼承人丁○○所遺之遺產為分割,故其所為核係補充或更正其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與被繼承人丁○○為同性配偶關係,雙方於民國110年3月31日結婚,被繼承人丁○○不幸於000年0月0日死亡,因原告與被繼承人丁○○無子女,故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分別為配偶即原告與父母即被告丙○○、乙○○○3人,法定應繼分分別為原告2分之1、被告丙○○、乙○○○各4分之1。
(二)另原告已先行墊付被繼承人丁○○生前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15,040元以及死後之喪葬費用208,470元、信用卡帳單費用27,485元,應自被繼承人丁○○遺產依被告應繼分應負擔之金額扣除再歸原告取得,所餘遺產再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此,請求法院分割被繼承人丁○○之遺產。
(三)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本件被告雖抗辯被繼承人丁○○留有蘋果手機一支,然原告不知被告主張為何支手機;至被告所抗辯之金項鍊則為原告於102年6月8日購買,為原告之財產,並非被繼承人丁○○之遺產。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原告主張醫療費用合計共215,040元均由其先行支付,然實際該部分款項均為被繼承人丁○○生前自行所付,況原告與被繼承人丁○○為配偶關係,給付有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亦不得請求返還,但若費用真係原告所支付並能提出證明,被告願共同分擔。至原告雖主張有支付喪葬費用208,470元,然原告已向勞保局申領被繼承人丁○○之死亡給付,且被告更於111年5月12日親自交給原告一張由後勤指揮部核發給被繼承人丁○○的喪葬撫卹金40,000元,故扣除該等費用後,原告實際支出之喪葬費用僅為42,470元。
(二)關於被繼承人丁○○遺產範圍,被繼承人丁○○遺產尚有蘋果手機一支,因被告於111年10月29日傳LINE訊息,有已讀回應;又被繼承人丁○○亦留有金項鍊一條之遺產,而原告所提出之金項鍊為俗稱膳魚骨空心鍊,被告所指為遺產之金項鍊,為絞鍊型之金項鍊,係由被繼承人丁○○之保險理賠金購買,價值150,000元;另被繼承人丁○○之遺產,亦應包含扣除原告及被繼承人丁○○之婚前債務及婚後特種贈與、被繼承人丁○○所繳之保費後之生前工作所得。而關於被繼承人丁○○遺產之股票分割方法,被告願以調解成功之當日或前日股價全部折算現金,給付原告差額後,再取得全部股票及股權,所生之交割費用全由被告負擔;遺產中關於車牌號碼為000-0000之重型電動機車之分割方法,被告願以40,000元購回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丁○○於000年0月0日死亡,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且兩造就被繼承人丁○○所留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丁○○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等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又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定有明文,是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而取得之遺產,須於繼承開始時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而請求分割遺產,固係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然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財產為限。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為如附表一所示,除據原告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存摺影本、汽車保險要保書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收據等影本為證外,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雖辯稱被繼承人丁○○尚遺有蘋果手機、金項鍊及生前工作所得等遺產,然此既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就此亦未提出足以證明被繼承人丁○○有該等遺產之事證以為證明,自無從認定被告所辯之情為真,而將上開被告主張部分列入遺產範圍。
(三)另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丁○○之遺產,自屬有據。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本件原告雖主張應先自被繼承人丁○○遺產,扣除依被告應
繼分應負擔之原告所墊付被繼承人丁○○生前醫療費用以及死後之喪葬費用與信用卡帳單費用後,歸原告取得云云。惟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故依諸上開民法第1150條之規定,得由遺產中支付之繼承費用,限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查本縱認原告主張於被繼承人丁○○生前有為被繼承人丁○○代墊相關醫療費用等情為真,然此亦屬兩造所繼承之連帶債務,債權人本得對於連帶債務人之任何一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與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係就被繼承人丁○○所留之積極財產為分割所應審酌之事項無涉,原告自不得於遺產分割時請求自遺產扣除支付,因倘若原告可主張就該等債權自被繼承人丁○○之遺產優先扣償,如此無異擔保繼承人可經由分割遺產時,以分配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方式,獲得優先於其他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其他繼承人即兩造之債權人受償之權利,除對其他債權人顯有不公外,於法亦屬無據。再者,關於被繼承人丁○○死後之喪葬費用,除非屬上開法條所列之費用外,並為被繼承人家屬本身所應負擔之義務,且辦理被繼承人喪葬事宜之人所得請求返還代墊之喪葬費用數額,亦要審酌是否應先由喪葬補助及親友餽贈之奠儀等相關款項支付,非得逕由遺產中全數扣還,是當由墊付之人依相關法律關係向債務人另訴請求,故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亦無從於繼承人間之分割遺產之訴訟事件中自遺產中支付。至原告為被繼承人丁○○死後所支付之被繼承人丁○○信用卡費用,此既屬兩造之連帶債務,於原告為全部清償後,自應依法另向被告為求償,與本件分割遺產所應審酌之事項無涉。基此,原告主張欲從被繼承人丁○○所留遺產分得其所墊付之被繼承人丁○○醫療費用以及所支付之喪葬費用及信用卡費用等,為無理由。
⒉再者,裁判分割遺產,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
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斟酌被繼承人丁○○所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繼承人之利益以及各繼承人主張之分割方案等情事,認就被繼承人丁○○所留對金融機構之消費寄託返還請求權及基於該請求權所衍生之利息債權等權利及股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分配取得;被繼承人丁○○所留機車,則變價後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變價所得之款項,此分割方法對兩造應屬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關於分割遺產所生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贅論,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一:被繼承人丁○○所留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明細分割方法0臺灣銀行存款新臺幣1,923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0臺灣土地銀行存款新臺幣7,292元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臺幣20,991元0高雄銀行存款新臺幣109元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新臺幣1,000元0中華郵政公司存款新臺幣14,223元0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新臺幣2,111元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新臺幣191元0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00元00玉山銀行存款109,864元00臺積電股票1,000股及所衍生之權利與孳息00正隆股票50股及所衍生之權利與孳息00中鋼股票2,000股及所衍生之權利與孳息00精元股票3,000股及所衍生之權利與孳息00大成股票250股及所衍生之權利與孳息00車號000-0000號機車應予變價分割,變賣後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附表二:各繼承人應繼分繼承人應繼分原告甲○○2分之1被告丙○○4分之1被告乙○○○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