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55號聲請人 沈宏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怡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002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5253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064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095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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