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07號原告 鄭淑華 被告 姜宜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鄭雅文
法官林岳葳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