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42號原告 李國賓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 王廉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蕙君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478元【計算式:(68×17,500×74/10000)+(1104×24,447×74/10000)+(625,900/2)=521,47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