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52號上訴人宏展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振興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建字第5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8,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政良